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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13: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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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1 1 525-1 544 MHz、1 545-1 559 MHz、1 626.5-1 645.5 MHz和1 646.5-1 660.5 MHz频带不应用于任何业务的馈线链路。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准许卫星移动业务中在指定的固定地点的地球站,通过使用这些频带的空间站进行通信。
5.351A 将1 518-1 544 MHz、1 545-1 559 MHz、1 610-1 626.5 MHz、1 626.5- 1 645.5 MHz、1 646.5-1 660.5 MHz、1 668-1 675MHz、1 980-2 010 MHz、2 170-2 200 MHz、2 483.5-2 500 MHz、2 500-2 520 MHz和2 670-2 690 MHz频带用于卫星移动业务时,参见第212号决议(Rev.WRC-07,修订版)和第225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07)
5.352 已废止。(SUP-WRC-97)
5.352A 在1 525-1 530 MHz频段内,除了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电台以外的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法国和3区的法国海外领土、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几内亚、印度、以色列、意大利、约旦、科威特、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坦桑尼亚、越南和也门在1998年4月1日前通知的固定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其保护。(WRC-12)
5.353 已废止。(SUP-WRC-97)
5.353A 1 530-1 544 MHz和1 626.5-1 645.5 MHz频带内的卫星移动业务执行9.11款的程序时,应优先安排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的频谱需求。卫星水上移动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应比在同一网路内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力。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中的遇险、紧急呼救和安全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的优先权。(援用第222号决议(WRC-2000))(WRC-2000)
5.354 卫星移动业务在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525-1 559 MHz和1 626.5-1 660.5 MHz频带。
5.355 附加划分:在巴林、孟加拉国、刚果共和国、吉布提、埃及、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科威特、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540-1 559 MHz、1 610-1 645.5 MHz和1 646.5-1 66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WRC-12)
5.356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使用1 544-1 545 MHz频带,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57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卫星到航空器链路的延伸或补充时,在1 545-1 555 MHz频带内也准许地面航空电台直接向航空器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发送。
5.357A 在对1 545-1 555 MHz和1 646.5-1 656.5 MHz频段内的卫星移动业务采用第9条第II节的程序时,须优先满足提供第44条中第1至6优先等级电文传输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AMS(R)S)的频谱需求。具有第44条第1至6优先等级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通信须比同一个网络内操作的所有其他卫星移动通信都具有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可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具有第44条第1至6优先等级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通信产生不可接受的干扰,或要求其保护。须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的通信的优先权。(须适用第222号决议(WRC-12)的规定。)(WRC-12)
5.358 已废止。(SUP-WRC-97)
5.359 附加划分:在德国、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喀麦隆、俄罗斯联邦、法国、格鲁吉亚、希腊、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立陶宛、毛里塔尼亚、乌干达、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突尼斯、土库曼斯坦以及乌克兰,1 550-1 559 MHz、1 610-1 645.5 MHz和1 646.5-1 66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敦促各主管部门做出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避免在以上频段启用新的固定业务电台。(WRC-12)
5.360 已废止。(SUP-WRC-97)
5.361 已废止。(SUP-WRC-97)
5.362 已废止。(SUP-WRC-97)
5.362A 在美国,1 555-1 559 MHz和1 656.5-1 660.5 MHz频带,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在必要时比同一网路中操作的其他卫星移动通信具有更优先接入和立即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应预留信道。卫星移动系统不得对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中传输第44条中1至6优先级的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保护。应优先考虑其他卫星移动业务中与安全有关通信的优先权。(WRC-97)
5.362B 附加划分: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喀麦隆、约旦、马里、毛里塔尼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和突尼斯,1 559-1 61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该日期之后,固定业务可以继续作为次要业务运行到2015年1月1日,届时该划分将不再有效。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在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贝宁、俄罗斯联邦、加蓬、格鲁吉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哈萨克斯坦、立陶宛、尼日利亚、乌兹别克斯坦、巴基斯坦、波兰、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塞内加尔、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以及乌克兰,1 559-1 61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该日期之后,该划分将不再有效。敦促各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和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该频段内不再准许新的固定业务系统频率指配。(WRC-12)
5.362C 附加划分:在刚果共和国、厄立特里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索马里、苏丹、南苏丹、乍得、多哥和也门,1 559-1 61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固定业务,直到2015年1月1日为止,届时该划分将不再有效。要求各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保护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并且该频段内不再准许新的固定业务系统频率指配。(WRC-12)
5.363 已废止。(SUP-WRC-07)
5.364 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和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0-1 626.5 MHz频带。除非与受影响的主管部门另行商定,两种业务在此频带使用的移动地球站,在按照5.366款(应用4.10款)规定操作的系统所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产生的峰值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15 dB(W/4 kHz)。在这些系统不使用的那部分频带内,移动地球站的平均等效全向辐射功率密度不得超过3 dB(W/4 kHz)。卫星移动业务电台对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电台,按照5.366款操作的电台和按照5.359款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不得提出保护要求。负责卫星移动网络协调的主管部门应进行一切切实可行的努力确保按照5.366款规定操作的电台得到保护。
5.365 卫星移动(空对地)业务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后方可使用1 613.8-1 626.5 MHz频带。
5.366 1 610-1 626.5 MHz频带保留给全球性使用的机载空中导航电子辅助设备和任何与此直接有关的陆基设备、星载设备的使用和发展,但这种卫星使用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
5.367 附加划分:1 610-1 626.5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68 关于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于1 610-1 626.5 MHz频带,但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除外。
5.369 不同业务种类:在安哥拉、澳大利亚、中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苏丹、南苏丹、多哥和赞比亚,1 610-1 626.5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地对空)(见第5.33款),但须按照第9.21款与本款中未列出的国家达成协议。(WRC-12)
5.370 不同业务种类:在委内瑞拉,1 610-1 626.5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划分给卫星无线电测定(地对空)业务。
5.371 附加划分:在1区,1 610-1 626.5 MHz(地对空)频段亦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72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和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使用1 610.6-1 613.8 MHz频带的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援用29.13款)。
5.373 没使用。
5.373A 已废止。(SUP-WRC-97)
5.374 在1 613.5-1 634.5 MHz和1 656.5-1 660 MHz频带内操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在5.359款所列国家内操作的固定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5 1 645.5-1 646.5 MHz频带由卫星移动(地对空)业务使用以及用于卫星间的链路时,仅限于遇险和安全通信(见第31条)。
5.376 在航空移动(R)业务中,当用于航空器到卫星链路的延伸和补充时,在1 646.5- 1 656.5 MHz频带内,也准许航空器电台直接向地面航空电台发送或航空器电台之间发送。
5.376A 在1 660.0-1 660.5 MHz频带内操作的移动地球站不得对射电天文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WRC-97)
5.377 已废止。(SUP-WRC-03)
5.378 没使用。
5.379 附加划分:在孟加拉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1 660.5-1 668.4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气象辅助业务。
5.379A 敦促主管部门对1 660.5-1 668.4 MHz频带内未来射电天文的研究给以一切切实可行的保护,特别是尽快消除1 664.4-1 668.4 MHz频带内的气象辅助业务的空对地发射。
5.37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668-1 675 MHz频段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对于1 668-1 668.4 MHz频段,第904号决议(WRC-07)须适用。(WRC-07)
5.379C 在1 668-1 670 MHz频带内为了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此频带内工作的卫星移动业务网络中的移动地球站所产生的总功率通量密度,在任何登记在频率登记总表中的射电天文台,在集中周期为2 000秒的超过2%的时间里,在10 MHz的频带内不能超过181 dB(W/m2)和在20 kHz频带内不能超过194 dB(W/m2)。(WRC-03)
5.379D 对于卫星移动业务与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共用1 668.4-1 675 MHz频段的情况,第744号决议(WRC-07,修订版)须适用。(WRC-07)
5.379E 在1 668.4-1 675 MHz频带内,在中国、伊朗、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气象辅助业务电台造成有害干扰。敦促主管部门不要在1 668.4-1 675 MHz频带内实施新的气象辅助业务系统,而鼓励主管部门尽可能将气象辅助业务的操作转移到其他频带上。(WRC-03)
5.380 已废止。(SUP-WRC-07)
5.380A 在1 670-1 675 MHz频带内,卫星移动业务电台不得对2004年1月1日前通知的现有卫星气象业务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者限制其发展。在该频段中对这些地球站的任何新的指配亦须受到保护,使其免受卫星移动业务电台的干扰。(WRC-07)
5.381 附加划分:在阿富汗、古巴、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巴基斯坦,1 690-1 70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382 不同业务种类:在沙特阿拉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白俄罗斯、刚果共和国、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俄罗斯联邦、几内亚、伊拉克、以色列、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黎巴嫩、毛里塔尼亚、摩尔多瓦、蒙古、阿曼、乌兹别克斯坦、波兰、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索马里、塔吉克斯坦、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以及也门,1 690-1 70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和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见第5.33款);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 690-1 700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固定业务(见第5.33款),并划分给作为次要业务的除航空移动业务以外的移动业务。(WRC-12)
5.383 没使用。
5.384 附加划分:在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00-1 71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WRC-97)
5.384A 依据第223号决议(WRC-07,修订版),1 710-1 885 MHz,2 300-2 400 MHz和2 500-2 690 MHz频段或其部分频段被确定给希望部署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确定不妨碍已在这些频段获得划分的业务使用这些频段,亦未在《无线电规则》中确定优先权。(WRC-07)
5.385 附加划分:1 718.8-1 722.2 MHz频带以次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射电天文业务的频谱线观测。(WRC-2000)
5.386 附加划分:在2区、澳大利亚、关岛、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日本,1 750-1 85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空间操作(地对空)业务和空间研究(地对空)业务,但须按照9.21款达成协议,特别是对流层散射系统。(WRC-03)
5.387 附加划分:在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罗马尼亚、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1 770-1 790 MHz频段亦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卫星气象业务,但须按照第9.21款达成协议。(WRC-12)
5.388 1 885-2 025 MHz和2 110-2 200 MHz频段旨在在全球范围内由希望实施国际移动通信(IMT)的主管部门使用。这种使用不得排除在这些频段中已有划分的业务对这些频段的使用。应按照第212号决议(WRC-07,修订版)将这些频段提供用于IMT。(亦见第223号决议(WRC-07,修订版))。(WRC-12)
5.388A 根据第221号决议(WRC-07,修订版),1区和3区的1885-1980MHz,2010-2025MHz和2110-2170MHz频段和2区的1885-1980MHz和2110-2160MHz频段可由作为提供国际移动通信基站的(IMT)高空平台使用。将高空平台作为基站的IMT应用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不妨碍在这些频段中已有划分的任何业务电台对这些频段的使用,亦可在《无线电规则》中确立优先地位。(WRC-12)
5.388B 在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巴林、贝宁、布基那法索、喀麦隆、中国、科摩罗、科特迪瓦、古巴、吉布提、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加纳、印度、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色列、约旦、肯尼亚、科威特、利比亚、马里、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尼日利亚、阿曼、乌干达、巴基斯坦、卡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塞内加尔、新加坡、苏丹、南苏丹、坦桑尼亚、乍得、多哥、突尼斯、也门、赞比亚和津巴布韦,为保护其领土内的固定和移动业务(包括IMT-2000移动电台)免受同频道干扰,其邻国在第5.388A款所述频段内作为IMT-2000基站使用的高空平台电台(HAPS),在本国边界以外的地表产生的同信道功率通量密度(pfd)不得超过−127 dB(W/(m2 • MHz)),除非在通知HAPS时受影响的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同意。(WRC-12)
5.389 没使用。
5.389A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 MHz和2 170-2 200 MHz频段时须按照第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5.389B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1 990 MHz频带,对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智利、厄瓜多尔、美国、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秘鲁、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不得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C 卫星移动业务在2区使用2 010-2 025 MHz和2 160-2 170 MHz频段时,并须按照9.11A款进行协调,并遵守第716号决议(WRC-2000,修订版)的规定。(WRC-07)
5.389D 已废止。(SUP-WRC-03)
5.389E 卫星移动业务使用2区的2 010-2 025 MHz和2 160-2 170 MHz频带不得对1区和3区的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限制其发展。
5.389F 在阿尔及利亚、贝宁、佛得角、埃及、伊朗、马里、叙利亚和突尼斯,在2005年1月1日前,卫星移动业务使用1 980-2 010 MHz和2 170-2 200 MHz频带不得对固定业务和移动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害这些业务的发展,前者业务不得要求得到后者业务的保护。(WRC-2000)
5.390 已废止。(SUP-WRC-07)
5.391 在给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频带内的移动业务进行指配的时候,主管部门不得引入ITU-R SA.1154建议书中描述的高密度移动通信系统,并应在引入其他类型的移动通信系统时考虑此建议。(WRC-97)
5.392 敦促主管部门采取一切切实措施,保证2 025-2 110 MHz和2 200-2 290 MHz频带内的空间研究业务、空间操作业务和卫星地球探测业务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空对空发射不对这些频带这些业务中的对地静止与非对地静止卫星之间的地对空、空对地和其他空对空发射施加任何限制条件。
5.392A 已废止。(SUP-WRC-07)
5.393 附加划分:在加拿大、美国、印度和墨西哥,2 310-2 360 MHz频带以主要使用条件也划分给卫星广播(声音)业务和补充的地面声音广播业务。这种使用仅限于数字声音广播并且要遵守第528号决议(WRC-03,修订版)的规定。但做出决议3中关于25 MHz以上卫星广播系统的限制除外。(WRC-07)
5.394 在美国,航空移动业务将2 300-2 390 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在加拿大,航空移动业务将2 360-2 400 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7)
5.395 在法国和土耳其,航空移动业务使用2 310-2 360 MHz频带用于遥测时,应优先于移动业务的其他用途。(WRC-03)
5.396 在2 310-2 360 MHz频带内按照5.393款操作卫星广播业务空间电台时,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在这一频带划分的业务,应按照第33号决议(Rev.WRC-97)进行协调和通知。补充的地面广播电台须在启用前与邻国进行双边协调。
5.397 已废止。(SUP-WRC-12)
5.398 对于2 483.5-2 500 MHz频带内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4.10款的规定不适用。
5.398A 不同业务种类:在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克兰,2 483.5-2 500 MHz频段划分给作为主要业务的无线电定位业务。这些国家的无线电定位台站不得对根据《无线电规则》在2 483.5-2 500 MHz频段操作的固定、移动与卫星移动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或要求其提供保护。(WRC-12)
5.399 除第5.401款所及情况外,无线电通信局在2012年2月17日之后收到通知资料的、在2 483.5-2 500 MHz频段内操作的、且其业务区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克兰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站,既不得对根据第5.398A款在这些国家操作的无线电定位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亦不得要求它们给予保护。(WRC-12)
5.400 已废止。(SUP-WRC-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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