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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坛技术区规则(暨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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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09: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技术区秩序,提高技术区人气,方便坛友们交流心得体会,特制定本规则,望广大坛友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版主在管理中认真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技术区内所有版块,欢迎大家积极踊跃发帖交流。

一、主题帖
  1、本论坛以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为主要交流对象,兼容其它领域的会员共同参与讨论,但不得以讨论技术为由进行任何形式的变相商业炒作。
  2、根据发帖内容,将分成[原创]、[转帖]、[问题]三类,发布时敬请注明,以便坛友区分阅览。
  3、鼓励原创,倡导共享精神,凡网上未见之资料,由坛友扫描或绘制的图纸、电子书、有确切测量数据的文字资料,均视为原创,版主根据坛友之评价和回帖数给予加经验、加精华,特别有价值的报请管理员授勋章。
  4、转帖的内容请仔细审阅,最好先浏览本坛内容,应尽量避免重复发帖,禁止使用外链转载,转帖的内容必须具有技术含量,并加注一些自己的见解,或者总结一下。为体现尊重它人的劳动成果,转贴的图片及文字均应注明原出处及原贴作者ID。
  5、一篇文章要发在一个帖子内,可以占用楼层编辑,不得分页发帖。
  6、严禁在此区发布广告帖、隐性广告帖,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并封ID。
  7、不得在此区发布交易帖、准交易帖,一经发现,移至相关版块。
  8、本坛原创帖,其它网站或论坛转载请和矿坛管理员协商,违者按侵权处理。

  二、回复帖
  1、论坛宗旨是:文明自律,积极友善,互助和谐,无私奉献,所有交流请遵循此宗旨。
  2、回复帖要注意内容充实,要谈自己看过文章后的感想、看法或意见。不得发无任何价值内容的几个字或表情符号来敷衍,违者一律按灌水处罚。
  3、对于问题帖的有价值回复解答,给予加经验奖励。
  4、技术问题可以见仁见智、商榷探讨,达到去伪存真,共识共进的目的,但要用数据说话,要以理服人,严禁先入为主,发表任何无技术要素支持的反对意见,或偏激语言,违者一律视为恶意抵毁,将视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5、质疑回帖要注意使用文明用语,任何人不得说脏话、骂人、地域歧视及含沙射影的人身攻击,违者根据情节进行处罚。
  6、电子技术已经发展了上百年,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新、老技术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本论坛为所有新老会员提供了一个互动平台,大家请不要片面地把不同时期的技术进行不恰当的比对,以致于发展成为无谓的冲突和恶意抵毁,违者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7、出现违规言论时,会员有义务及时向当值版主反映,并服从版主的管理,不得参与无谓的冲突,如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将与原违规者一并处罚。
  8、对于及时向版主反映情况者,版主酌情给予加分奖励。
  9、本规则所有规定如有违反者,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扣分、警告、屏蔽、删帖、禁言、封ID等处罚。

  三、本规则的执行解释修订完善
  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则解释权归技术区超级版主及论坛管理员所有。
  3、本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技术区超级版主随时修订完善。
     
发表于 2011-5-25 12: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详细阅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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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4: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区有个规矩挺好。支持蛤蟆老大。
长期以来,一些不科学、不规范、没有根据、没有技术含量的不恰当说法充斥论坛,对一些老旧的、淘汰的、落后的东东无原则地拔高吹捧,对一些流行的技术和产品斥之为全是垃圾、越来越垃圾,贬低诋毁,并且容不得别人质疑和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板块以及论坛的形象,(曾有)个别管理人员带着偏见和倾向性参与管理讨论,难免火上浇油。个人觉得这个事情不好。最近论坛管理方采取了一些措施,技术区的秩序已见好转,本人持赞成态度。
再提点建议:
1、技术板块对技术及产品的讨论以目前在用的技术和产品为主,老旧的产品和技术为辅。对一些已退出主流使用的老旧产品和技术的欣赏、评析帖子,以及以收藏欣赏为主的帖子,建议发到古董收藏展示板块。
2、对新老技术、新老产品的比较,提倡科学、全面、公平、合理,不赞成田忌赛马式的不公平比对。
3、对技术和产品,宜一分为二看待,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慎用极端、绝对的语言褒贬(如:极品,绝品,全是垃圾,越来越垃圾)。要避免以自己的主观感受代替调查研究,要避免以产品的外形和表面现象代替技术内涵和精髓,要避免以地摊货、山寨货代表全部商品,要避免为了短时的经济利益发表违背客观事实的褒贬,要避免用老的眼光看待新的问题。
4、技术板块不是天马行空的聊天室,帖子要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提出的论点看法,最好是将自己的根据和理由同时提供。讨论和反驳本来是好事,如果把自己的根据和理由说出来,会更有说服力。
另外,我自己今后不参加任何新老产品和技术方面的PK,如果再有对新技术新产品不欣赏的仁兄发表偏激言论,恕敬而远之。论坛是学习、交流、消遣的场所,实在没有必要搞得针尖对麦芒,都不愉快。

[ 本帖最后由 wbxms 于 2011-5-25 19: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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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8: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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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19: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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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5 23: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蛤蟆 的帖子

遵守规则,共同进步,资源共享,报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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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3: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力支持 不要在坛上发表政治性言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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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16: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学习一次。看来以后回帖是宁少勿多了,所谓言多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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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06: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严格管理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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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21: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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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9: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认真阅读,一定遵章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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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22: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8、本坛原创帖著作权归矿坛和作者共同所有蛤蟆 发表于 2011-5-25 09:12


这条?貌似不合法啊,似乎无效啊。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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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1 08: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貌似不合法啊,似乎无效啊。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dward 发表于 2011-5-31 22:23


感谢您对技术区的支持 您提到的情况 我通管理员核实研究后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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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6-2 12: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的宝贵建议 已经做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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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18: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象我现在的个人签名里含有淘宝网址,请问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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