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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包拯传》当中记载一桩包拯“明辨是非”的案子。说他在地方上当知县时,有一天有人告状说自家的牛舌头被割走了。
这种类似今天你自行车被人放了气的案子,当然是很难破的。可是包拯说,你回去把牛杀了卖肉就行。
这命令可谓惊世骇俗,因为按照宋朝法律,老百姓无故私杀自家的牛马是犯法的。
于是不久之后,就有人跑来告发,说某某杀了自家的牛。
包知县一拍惊堂木:老实交代!当初割了牛舌头的,是不是你这小子!
包拯的逻辑是这样的:割牛舌这种事损人不利己,什么人会干呢?肯定是他家邻里中与他有私怨的人,既然有私怨,又偷割了他家的牛舌,肯定会盯着他怎么处置这头牛,一看这家人居然把牛杀了,当然要落井下石,出首告发。
所以举报这家人私自宰牛的人,一定就是当初割了牛舌的人,此题得证。
这似乎很符合后世附加给包拯的“青天”形象。只不过有个问题:
这套推理虽然精妙,但按照现代司法标准却是证据缺失的,如果犯人像《名侦探柯南》里一样抗辩一句“你的推理很精彩,但最关键的证据呢?”包拯估计就得跟毛利小五郎一样抓瞎了。
当然,这个问题在我国古代不存在,所谓“五木之下,何供不得?”,古代中国司法可不讲究什么“证据链”,进了衙门口,一通好打,看你招是不招?
像包拯这样能够先通过推理大体确定犯人是谁,已经算是当时的业内良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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