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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4 09: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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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仔细想想感觉即便摩托车司机有主观故意, 也不应追究其责任而掩盖机动车违法的事实.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关于 "知假买假, 是否受消法保护" 的争论中. 不仅民间什么样的看法都有, 就连有关单位内部也是莫衷一是.
广东高院认为: 销售者欺诈购买者是销售者的单方行为,购买者是否知悉该欺诈并不影响销售者欺诈行为的构成。无论销售者销售的是食品药品还是其它商品,均不影响欺诈行为的定性。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认为,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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