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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在蚌埠的蚌西路立交桥下高速,等待交费时一交警面带微笑,敲窗要了行驶证、驾驶证,说我脱保了,我随手又把交强险标识给他,交完费他示意路边停靠,他拿着我的2证和标识进了路边的制超点的板房。
屋内条案尽头一位坐着的交警告知违法没贴标识罚款200,我说这段时间没用车,保险买了随手一放没来及贴,没粘贴只要携带了也可以的,他连忙翻开一个蓝皮本,指着一个表格说是要罚200。我接过一看的确是处罚代码xxxx,违反xxx条未贴标识 处罚200(具体代码和条款记不清了),一翻蓝色封面有蚌埠市公安等字样。
这边拿我证的交警已经打印好一个长长的处罚纸条让我签字,我准备签字时仔细看了一下,违法代码xxx和违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第一款,到xxx银行缴费200元处罚等字样,但是刚才给我看和说的绝对不是违反第64条第一款。
于是我质疑他们条款不一致,拒绝签字。这边坐着的警察坚持虽然条款不一,处罚是一回事,但我坚持要么重打印一致的,要么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第一款给我看,僵持中后边又有交警拿着别人的本子和黄标识带着两人进来,这时给我打印条的警察从我手中快速的抽回,折叠后塞在打印机下面,见我的证和标识也在那,我伸手拿起,指着蓝皮本说你们执法在瞎搞,国家的交通安全法要求携带就可以了,你刚才看了我带有标识,告知我要贴上就执法结束了,你们刻意自己印个本子唬人,处罚用另外的条款骗人,你警号多少,不拍投诉你们吗?两人一直没说话,这是后来的警察冲我往门外挥手,我边说着边出来了。
今天仔细百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停车的;
而关于标识的是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进市区一路的确看到路边很多警察和停在路边被查的车子,从他们统一印刷一个本子来处罚,看来传说交警罚款是有任务的和动力的是真的,只是不知钱交到银行不就进国库吗?交警部门怎么能拿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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