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的物品损坏的责任判定
看了论坛好多交易帖以及纠纷帖子,大家普遍认为卖家应当承担物品运输安全风险,但是再民法典第二部分,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的风险承担]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六条【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损毁、灭失的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七条【当事人是否约定交付地点的风险转移队则】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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